“個人數據權利是一個框架性權利體系,既容納新興數據基本權利,也涵蓋傳統基本權利的數字化法益內容”。結合上文分析,用戶的數字權利是數字分身和數字資產的融合。“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不妨礙其內含的財產價值可以與主體分離,外化為財產并可為商業利用”。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相對應,用戶的數字權利具體表現為數字分身權利和數字資產權利。
1.作為與人身權利相對應的數字分身權利
在通證經濟中,用戶的數字分身權利往往是為了數字資產權利實現而存在的,與人身權利存在差異。數字分身權利是指用戶基于其數字分身所享有的權益。用戶的數字分身表現為記錄了其所擁有資產和活動的個人賬戶,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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