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web1.0時代以“點擊流量”為特點的信息經濟、web2.0時代以“壟斷數據”為特點的平臺經濟不同的是,web3.0時代是以“用戶價值”為特點的通證經濟。不同階段的互聯網時代經濟發展變化契合了利用用戶到用戶主導的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轉移。“它(
區塊鏈)使得我們有可能不交換數據,但能交換數據的價值,因此互聯網將被區塊鏈徹底重構”。基于對通證經濟特點的描述,分布式對應平臺經濟的集中式,旨在構建平等的經濟關系,消除企業與用戶平等民事主體外觀下權利義務的巨大差距;數字分身與數字資產對應平臺經濟的平臺與數據,以智能合約等智能化技術確保用戶之間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及終止基于意思自治,避免企業以單方解釋的格式合同維護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生產者對應平臺經濟的使用者,通證經濟的產權確定、收益分配、規則制定等機制確保價值生產者和貢獻者都能獲得收益,避免由平臺作為數據使用者獨享收益而導致財富分配不均。
通證經濟對用戶數字權利保護的另一面是智能化技術成為通證平臺維護通證經濟秩序的手段。看似是用戶分布式參與通證經濟,實則是在通證平臺統一規則的前提下對用戶產生的價值進行再分配。與赤裸裸地處理用戶數據獲得數據價值的平臺經濟相比,通證平臺獲得價值的方式更為隱蔽,所具有的平臺權力可能不減反增。囿于通證平臺規則以智能合約等智能化技術強制執行的封閉環境,用戶并不具備足以與通證平臺權力相匹配的數字權利,甚至是與之抗衡的權利救濟途徑。在實踐中,通證平臺“割韭菜”、以隱私保護名義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都說明研究通證經濟法律治理問題的必要性。
當前研究多聚焦如何解決元宇宙中經濟運行的規則治理問題,而如何從數字權利、平臺權力以及政府權力關系視角來研究通證經濟的治理問題還存在相當空白。尤其是在web3.0時代以分布式為表現特征下,用戶權利呈現分散化而平臺權力逐漸趨向集中化,用戶的數字分身和數字資產成為平臺管理或控制用戶的工具,基于分布式自治組織(dao)匯集的數字權利在具有規則制定權的通證平臺面前難以有效發揮治理效果。如果政府權力不介入通證經濟治理,平臺將會持續利用智能化技術加大砝碼,將原本傾斜于保護用戶的天平拖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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