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證本質上是基于信任而產生的一種權益證明,是通證經濟中的數字資產,也是不同權利在web3.0中的載體,而非權利客體的載體。例如,“nft僅僅是鏈接到這些客體,它們的載體是nft創建者上傳和存儲nft的服務器”。不同通證平臺可以鑄造發行不同類型的通證,享有全部或部分通證的所有權。
首先,通證是平臺“還”權利于用戶的載體。“還”權是相對于平臺經濟中平臺直接對用戶數據享有控制權以及由此產生的財產收益來說的,用戶并不能因此獲得財產收益。在通證經濟中,用戶使用私鑰保持對產生數據的控制,同時可以利用智能合約授權他人使用數據并可獲得收益。無論通證之上承載何種財產權利,用戶以私鑰的方式對通證進行控制即表明用戶為通證的所有權人。至于通證所有權人能夠將通證兌換成何種財產權利,則由交易雙方約定。這意味著通證交易的后手基于通證所享有的財產權利不多于前手。
其次,通證之上可承載的“無體物”的范圍擴大。與現實世界不同的是,“元宇宙作為意識的產物,其本身的物品往往來自人類的認知,而非實際的勞動(代碼本身并不應該被當成產品,其僅僅是一種底層實現的邏輯)”。web3.0中的創作能夠打破現實世界的常規,用數字資源創造現實世界的不可能。通證經濟擴大了人們購買和可支配“無體物”的范圍,即便這個“無體物”本質上是虛擬產品,表現為數字形象,但可以讓消費者體會到現實世界不曾有過的感受。
最后,通證的價值在于認同。通證具有價值在于通證經濟用戶的共識。通證權利更趨向于主觀性權利,而非客觀性權利。有學者一針見血地道明nft令人訝異的高價格是因為“稀缺性及故事性創造了天價”,而“人們愿意為具有稀缺性和故事性的事物付費”。通證經濟的消費者購買nft是一種精神滿足,而非現實世界的物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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