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證經濟中,通證平臺對于通證收入分配設置了“版稅”制度,可以認為這是通證經濟內部對通證權利進行分配的制度,但本質上與具有強制性的國家稅收不同。通證經濟的發展的確需要鼓勵創作,但通證經濟發展的目標應是對產生的收益進行公平分配,避免新的貧富分化的產生。“正如早期的互聯網一樣,
區塊鏈技術體現著自由至上主義的政治意識形態,試圖通過去中介化的技術手段來削弱(如果不是瓦解)政府和
金融機構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樣像互聯網一樣,它最終會變成政府控制社會和市場的新工具。”國家稅務部門只是web3.0網絡中的一個節點,利用技術便利進行監管與治理的同時也要尊重通證經濟規則的實施。在既有的通證經濟權益分配架構下,在其上加載征稅智能合約,自動執行與不同參與者收益數額相當比例的征稅,以及對通證平臺收取的服務費等進行征稅,“彌合具有硬件優勢的‘少數人’和被稟賦限制想象力的‘多數人’之間的發展鴻溝”。
以價值再分配為目標的征稅在通證經濟中實施并非易事。web3.0通證經濟活動范圍并沒有國家主權邊境線一說,國家權力在網絡世界中似乎也變得模糊化。通證可在web3.0中自由流轉,是從一個匿名化的數字分身或數字錢包轉移到另一個匿名化的數字分身或數字錢包,傳統的“屬地”征稅或“屬人”征稅都不能在通證經濟中有效適用。有學者提出,可借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以“顯著經濟存在”作為新的連結點,即以“可通過收入因素(從一市場管轄區持續地產生收入)、數字化因素(即某一地區域名、數字平臺以及支付的選擇)、客戶群(包括每月線上的活躍用戶、線上合同的訂立以及數據收集)等作為判定依據”。為了與通證經濟數字分身匿名性、通證快速流轉性等特征相適應,以及滿足國家對虛擬貨幣監管要求,可以對通證經濟中存在的不具有金融屬性的通證以數字人民幣計價。通證經濟參與者使用數字人民幣購買通證或通過轉讓通證獲得數字人民幣,都可利用數字人民幣支持加載智能合約的功能予以自動執行,稅務部門也可利用數字人民幣加載智能合約功能對個人所得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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