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的一般理論中,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如果嚴格依照法定的范圍、條件、標準、程序等作出,該行政行為通常被稱為羈束行政行為。反之,如果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可以自行選擇行為條件、標準等,該行政行為就是裁量行政行為。無論通證經濟規則是原則性規定還是具體規定,通證平臺都將利用智能化技術自動、嚴格執行通證經濟規則,并無可自由裁量的空間,這可認為通證平臺在行使類“行政權”時具有羈束性。從行政效率角度來看,通證平臺這一權力的行使在能夠提高通證生產、交換、分配、消費效率的同時,還能夠彰顯規則面前用戶的平等性。但這種自動、嚴格的“行政執法”也會帶來一定弊端,在不考慮用戶差異性的情況下也未妥善處理其個性化需求,用戶的財產可能被自動、不當“執行”后,難以得到及時救濟等,在一定程度上有違通證經濟中的自由競爭和契約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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