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證平臺通過制定、修改、廢止通證經濟規則,行使類“立法權”。有選擇地將民主、選舉等憲法理念“植入”通證經濟運行與治理,直接構建起數字世界與現實世界的橋梁。在相當程度上可以認為,國家壟斷行使權力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通證平臺壟斷行使控制權具有技術優勢和規則優勢。通證平臺在成立之時行使了類“立法權”,為通證經濟參與主體提供了行為的基本規則,即便用戶可以通過參與治理的方式修改通證經濟規則,但與憲法相似,有些原則性內容不可修改。譬如,憲法中關于國體的規定之于通證經濟規則關于通證平臺權力由誰享有的規定,即屬于通證平臺的實際控制者。再如,憲法中關于政體的規定之于通證經濟關于如何組織權力實現對通證平臺的管理,即通證平臺實際控制者的管理以及具有其發放的治理型通證的用戶可通過投票參與治理。通證經濟規則中不可修改的部分成為通證平臺權力來源正當化的依據,能夠為其追求經濟利益提供制度保障。用戶享有的參與治理的權利基于通證平臺發放的有限的治理型通證,那么用戶實際上對通證經濟規則修改的影響可能并不大,尤其是當用戶與平臺發生利益沖突時,用戶啟動修改通證經濟規則的難度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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