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web3.0分布式網絡為通證平臺提供智能化技術支撐,使得通證平臺能夠貫徹行使類似于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具有的控制性、羈束性和迎合性等特征決定了其相比平臺經濟中的平臺權力發生了質的變化,給用戶以及數字權利帶來錯綜復雜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證經濟對算力的高要求決定了用戶只能使用通證平臺提供的工具進行通證生產,無法再回到通證經濟誕生之初的利用個人電腦算力的“自給自足”,即通證平臺壟斷了通證經濟的生產資料,用戶創造價值受制于通證平臺。二是通證平臺以向用戶發行治理型通證的方式將dao成員牢牢“綁”在通證平臺的“戰車”上,讓dao成員從通證經濟參與者轉變為有限的決策者,以享受對通證經濟事務有限的特權為代價,成為通證平臺責任的承擔者,亦即通證平臺直接的利益相關者。三是智能合約技術保障通證經濟規則有效執行的同時壓縮了用戶之間交易的自由意志,如用戶能選擇與之交易的對象,而無法避免通證平臺設置的費用。四是通證平臺在糾紛處理中無法做到完全中立,因為其本身就是通證經濟中的利益相關者,可能具有不同于用戶的利益需求。基于此,用戶的數字權利實則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中,難以得到有效保護,需要政府權力這樣的外部力量介入到通證經濟法律治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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