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目
一、引言
二、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邏輯前提:數字權利
三、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內在動因:平臺權力
四、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外部力量:政府權力
結語
用戶在通證平臺制定和執行通證經濟規則下形成基于其數字分身與通證財產的復合性數字權利,數字分身權利為實現通證權利服務。用戶的數字權利構成通證經濟發展的權利基礎,是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邏輯前提。通證平臺權力是一種指向通證經濟規則制定和執行的類“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復合權力,其行使具有控制性、羈束性和迎合性特征。通證平臺在權力內容構成、適用對象和行使特征上不同于平臺經濟時代對平臺的規范與管理,給用戶及其數字權利帶來錯綜復雜影響。以政府權力糾偏通證平臺權力實現對通證經濟的法律治理,要從保障用戶通證權利原則出發,對通證經濟參與主體征收所得稅實現對通證經濟收入分配調控,構建對通證經濟規則進行倫理、公眾參與、平等對待的審查機制。
引言
自2021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明確強調“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以來,作為“新一代互聯網”的web3.0正在成為數字經濟的關鍵基礎設施,數字經濟的典型表現樣態通證經濟依托智能化技術迅速發展。快速的網絡傳輸速度、用戶參與程序編寫等被認為是早期web3.0的特點,但今天語境下的web3.0主要指的是以
人工智能(ai)、
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abcd”智能化技術作為支撐的價值互聯網。“在web3.0時代,我們不但可以在互聯網上讀取、交換信息,還可以傳遞資產,也可通過通證(
token)擁有互聯網本身,并以此衍生出了‘通證經濟’”。通證經濟是智能化工具的有機結合和綜合使用,通過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來改變既有的生產關系,形成新的經濟模式。web3.0為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價值的通證經濟提供安全、高效、智能的網絡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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