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web3.0與用戶所具有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相結合時,會產生與民法上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完全相同的形式,即作為用戶的一方主體參與通證經濟活動,在遵循通證經濟規則下產生的基于數字分身和數字資產的權益,本文將其稱為用戶的數字權利。不過,數字權利并非實在法意義上的規范概念,只具有描述性價值。可以說,決定通證經濟發展的并非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在web3.0中進行通證生產和通證交換的用戶。有賴于此,用戶數字權利的實現和保障是對web3.0通證經濟進行法律治理的邏輯前提。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