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原是要求國家機關在作出影響公眾權利義務行為時,允許公眾參與決策過程、聽取公眾意見的一種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以確保公共決策順利作出。在通證經濟規則制定過程中,通證平臺占據主導地位,擁有通證平臺發行的治理型通證的dao成員享有一定的投票治理權。但dao成員的投票權往往是一種治理特權,是通證平臺對較早參與通證經濟活動或對通證經濟有一定貢獻用戶的獎勵,對于較晚進入通證平臺或經濟能力較弱的用戶來說并不公平,失去了參與制定通證經濟規則的機會,在通證經濟規則中無法體現其意志。為了讓更多用戶參與通證經濟規則制定以滿足公眾參與的形式要求外,也要考慮用戶對通證平臺的忠誠度—參與通證經濟規則制定是為了更好的建設通證經濟生態,而非僅實現一己私利。為此,可以用戶參與通證經濟活動的活躍度以及貢獻度等作為考量其能否參與通證經濟規則制定的因素,動態調整用戶的治理資格。政府權力對通證經濟規則是否引入公共參與進行形式審查,具體可以規定通證平臺在制定通證經濟規則時需要按照包括公眾參與在內的程序進行,以使得通證經濟規則符合科學性、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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