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通證權利是其參與通證經濟活動的經濟動因。“在數字社會中,法律不但關注可識別的個人信息中的人格性利益,而且也不能忽視個人信息中天然內涵的財產利益,甚至可以說,恰是數字社會中個人信息的財產性價值才催生了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必要。”保障用戶通證權利是對通證平臺權力的限制與制約,是web3.0通證經濟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則。對用戶通證權利保護源于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以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的規定。民法典也對保護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無恒產則無恒心”在通證經濟領域更為突出,用戶的通證權利是其在通證經濟中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用戶的數字分身需要通證裝扮、治理資格和治理能力直接以通證體現,等等。正如尼葛洛龐帝一語道破:“計算不再只和計算機有關,它決定我們的生存。”因此,政府權力介入不只是維護用戶既有的通證權利,還要提供法律規則保障用戶有持續生產通證價值的數字資源,打破通證平臺對數字資源的壟斷。
具體而言,以保障用戶通證權利為基本原則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在不違反法律并考慮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進行通證價值的分配,以避免通證平臺對用戶通證權利帶來不利干預。根據著作權法的原理與精神,對作者付出實質勞動創作的作品應予保護,并按照約定通過智能合約自動執行的方式確保作者能夠從通證流轉中獲得收益。為了實現著作權人對通證價值的獲取,需要滿足著作權法對其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規定以及對報酬的約定,通證平臺在設計通證流轉和價值分配時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避免看似公平的價值分配方案所帶來的不公平,導致通證經濟可能會產生“富者愈富”的繁榮假象—通證的交易者需要承擔更多經濟負擔,而作者基于一件作品可以享受持續的通證收益。二是,以對他人通證權利是否帶來直接影響作為判斷通證經濟參與者角色的標準。無論是通證平臺的開發者、維護者,還是投票決定其發展方向的dao成員,只要其行為能夠對他人通證權利帶來影響,都將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主要是針對通證經濟參與者角色“異化”問題提出來的解決思路。通證平臺通過dao讓用戶參與治理,本質上是由成員對其行為負責而弱化通證平臺責任的體現,不僅會對業已形成的穩定的通證經濟秩序帶來破壞,也會直接導致通證平臺功能的異化,有必要揭開代碼面紗后的通證利益直接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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