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對于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民法典》未作明確要求,為不要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口頭形式,甚至是默示方式,均可產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效果。例如,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騰房,貨物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要求退貨,雖然沒有明確提出解除合同之名,但無疑均可推定有解除合同之實。只要解除權人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對方當事人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該意思表示為對方所知悉,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并不一定非要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更不需要被通知人的同意。在學說解釋上,提起解除合同并請求恢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訴訟、對對方的履行請求之訴提出抗辯,均可構成解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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