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認為合同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不與對方協商,通過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異議包括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在實體方面包括:(1)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約定解除的條件未成就;(2)當事人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債務;(3)當事人一方并未遲延履行主債務;(4)當事人一方的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并不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所期待的利益;(5)并未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發生了不可抗力,但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等。在程序方面主要包括:(1)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債務并不嚴重影響合同目的的,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沒有催告履行;(2)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遲延行使解除權導致解除權消滅;(3)主張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并未履行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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