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單方通知解除是合同解除的典型方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不以裁判方式為必要,但不能因此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作限定性解釋,即排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要求解除權人先行通知解除,就解除的法律后果再行起訴,不僅有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立法原意,而且會增大守約方的維權成本。因此,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的,不以先行通知解除合同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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