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時,對方享有異議權,即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于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其能否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并未作出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彌補了這一立法不足,明確允許合同解除權人在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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