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無論約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須分別符合這兩個條文規定的條件。否則,合同不能解除。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實質性要件,“通知對方”是當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權之后行使解除權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基于此,認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備,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實質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件。據此可知,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約定解除條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否則,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也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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