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程序規則。相較于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民法典》規定的合同解除程序規則具有如下突出特點:一是增加規定了附期限解除合同規則,即解除合同的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而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二是將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效力的主體范圍由原來的被通知解除一方擴大到合同雙方;三是明確了當事人可以通過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典》合同解除程序規則的一些要點加以歸納整理,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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