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起訴到人民法院后,對于該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況,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認定。主張合同已解除的一方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為,并不能改變訴訟前已經確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狀態。如果有證據證明主張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訴前雖然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并未依法行使,而是接受了對方逾期履行行為且未提出異議,則應當視為其已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在訴訟過程中,該方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對抗合同相對方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其在訴訟程序中實施的該行為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對其有關合同已經解除的主張,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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