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合同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實質要件,故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具備該實質要件,否則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見,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的逾期異議只是導致非解約一方當事人的異議權(形成抗辯權)消滅,解約一方當事人的解除權并不因此自動成立,解約行為也不因此自動有效,還必須滿足《民法典》所規定的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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