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雙碳”目標,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石油天然氣法”等傳統化石
能源單行法,對其的基本要求是“脫碳”“碳約束”或“去碳化”,“清潔替代”是傳統化石能源生產領域降碳、減排的根本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關注到環境保護,第十一條原則性規定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第十九條規定了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遵循“三同時”制度;第十五條規定了全國和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主體分別是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家發展和推廣潔凈煤技術的內容;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等生產經營主體供應用戶的煤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相關制度規定對于“去碳化”“清潔替代”“
碳排放稅”“煤炭生產經營主體的退出機制”等內容缺乏明確的制度規定。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原石油部就啟動了“石油天然氣法”的立法工作,但“石油天然氣法”目前尚未出臺。有關石油、天然氣的立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一些立法效力層次較低的條例和規章等(例如《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立法目的在于促進油氣安全穩定供應,維護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這些立法均與“雙碳”目標實現關聯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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