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現“雙碳”目標,對中國立法提出了相關要求,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為“雙碳”目標的實現提供制度保障。中國現行
能源法律制度與實現“雙碳”目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現為能源基本法頂層制度設計缺乏統籌性、化石能源單行法碳約束制度設計缺乏明確性、非化石能源單行法
低碳激勵制度設計缺乏完整性、二次能源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度設計缺乏現代性。比較借鑒英國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配額制)、德國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制度、歐盟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美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日本能源節約制度等國家或地區低碳能源立法經驗,“雙碳”目標下中國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創新,應以“雙碳”價值融入為核心,創新能源基本法原則設計,將“綠色低碳”“節能減排”作為能源法核心價值;以約束性規則為核心,創新化石能源單行法制度設計,相關化石能源單行法明確規定碳約束制度;以激勵性規則為核心,創新非化石能源單行法制度設計,相關非化石能源單行法明確規定碳激勵制度;以體制改革為核心,革新二次能源單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度設計,立足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規制電力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以法治創新為核心,促進能源法律法規體系性銜接,重點包括促進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之間的統一與協調、促進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規與電力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等。
關鍵詞:碳達峰;碳中和;低碳能源;法律制度;能源法;電力法;配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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