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國可再生
能源義務制度(配額制)。
低碳經濟由英國率先提出,英國是世界上最先為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立法的國家。以1989年頒布的《電力法》和2008年《氣候變化法》等基本立法為統領,英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低碳能源政策法律體系。除了基本法以外,英國頒布的重要低碳能源立法主要包括《英國低碳轉型計劃——氣候與能源國家戰略》白皮書(2009年)、《可再生能源義務法令》(2002年頒布,2006、2009、2010年等多次修訂)、《能源改革法案(2013)》等。英國政府對發展可再生能源十分重視,其在可再生能源上的主要制度包括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2017年之前)和固定上網電價制度[6]。自2017年始,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被差價合約制度取代[7]。英國還在低碳經濟和低碳能源領域的稅收激勵政策制度方面取得了豐富的經驗,例如開征氣候變化稅(Climate Change Levy)、實施減免稅優惠(Tax Breaks)、開征能源消費稅等稅種。其中,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配額制)是一大亮點,是世界范圍內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主要代表之一。按照《可再生能源義務法令》,英國自2002年開始對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Renewables Obligation),同時建立配套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制度和市場。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的實質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行配額制,規定由英國電力監管機構OFGEM中的E-Serve部門負責可再生能源義務證書(Renewables Obligation Certificates)(即“綠證”,以下稱ROC)的頒發和整個ROC交易體系的運行和監管,它是英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主要激勵機制。該法令明確規定,所有獲得許可的電力供應商必須履行供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責任和義務,其可從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電力監督局購買配額證書,以達到當年所規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份額。否則,電力供應商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格。
2.德國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制度。作為高度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德國長期以來高度重視能源轉型,其可再生能源發展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德國的低碳清潔能源政策主要是通過其完善的法律法規,并且輔以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推行的。1974年,德國頒布能源發展框架項目。1991年頒布《電力上網法》(StrEG,1994、1998年兩次修訂,2000年廢止)。2000年通過《可再生能源法》(EEG-2000)(2004、2008、2012、2014、2017、2021、2023年多次修訂),規定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入網保障和高額補貼制度,并規定差異化、可長期(長達20 年)執行和定期調整的固定電價政策。2002年實施《熱電聯產法》,規定以“熱電聯產”技術生產出來的電能獲得的補償額度。2008年,德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資源法案》(RESA,2009、2011年兩次修訂),該法設定到2020年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30%(后調整為35%)的電力供給目標。2009年,德國發布《2020年能源政策路線圖》,提出將智能電網愿景作為德國未來能源發展總體愿景的組成部分。德國政府在《2020年環境議程》中提出低碳能源發電增加27%,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8]。在低碳能源制度建設上,德國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制度、優先權制度、市場溢價與競爭性招標制度等經驗值得借鑒。其中,尤以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制度最為突出。在電價制度上,德國采取長期保護性電價政策,德國自2000年《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后,將固定電價制度確定為核心制度。設定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在電力供應中所占份額的目標逐年上升,直至2050年前達到80%,表明德國已確立以可再生能源為中心的能源發展戰略。德國政府通過修訂《可再生能源法》,更好地實現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同時降低電力成本。EEG-2012對固定上網電價制度進行差異性和精致的制度設計[9]。EEG-2017全面引入招標制度,正式結束基于固定上網電價的政府定價機制,全面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化。EEG-2023要求從2035年開始電力供應“基本實現碳中和”,保留了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電力需求至少8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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