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貫徹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為基本國際準則,世界各國在解決全球氣候變暖問題上,都須在考慮到各自歷史責任、現實狀況和發展利益的基礎上承擔責任和義務。國外發達國家或地區應承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任務。面臨全球氣候變化問題,發達國家或地區認識到發展
低碳經濟的重要性,而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途徑是改變現有的
能源結構,加快從“高碳能源”(或稱“碳基能源”)向“低碳能源”轉變,低碳能源因此得到發達國家或地區的重視和追捧,相關立法和制度建設也取得了不菲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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