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碳”目標背景下,可再生
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是主要的激勵對象,相關非化石能源單行法應明確規定碳激勵制度。中國具有豐富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資源,這些可再生資源具有綠色
低碳、環境友好的特點,對其進行大規模能源化利用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在法律制度建設上,國家非常重視可再生能源立法,于2006年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在該法的指引下,可再生能源利用出現蓬勃發展的勢頭,而后國家又陸續出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量目標》《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政策》《可再生能源發電費用分攤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及有關技術標準》等12個配套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使得該法基本具備明確和可操作性的規定,為其有效實施打下了良好基礎。但在激勵性制度設計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具體細致的規定,尤其是在“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等系列激勵性制度設計上不明確。建議借鑒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設計和英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完整規定排放總量制度、配額分配制度以及從免費配額分配到市場化配額的過渡時間表等。縱觀碳激勵地方性立法,
天津市走在全國前列。2021年11月,《天津市碳達峰碳中和促進條例》正式實施,作為全國首部以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立法主旨的省級地方性法規,該法明確了綠色轉型、降碳增匯的激勵性措施,預計為天津市實現“雙碳”目標提供堅強法治保障,但該法沒有有效關注能源法的特性。建議推廣天津市的做法,在國家立法層面將降碳增匯的規定明確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其實施細則。具體到重點單行立法,風能、太陽能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對于“雙碳”目標的實現意義重大,可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出臺風能法、太陽能法,明確規定“風電配額制、光伏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綠電市場”等激勵制度內容。中國原子能立法得到初步發展,初步形成主要內容涉及核設施安全、核事故應急、核進出口、放射性物質運輸和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環節的原子能法律體系,但原子能法尚未出臺,亟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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