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國
能源法律體系已經初步構建,但從完善的法律體系要求來看,還存在諸多問題。在“雙碳”背景下,主要存在結構性缺陷和內容性缺陷兩大問題,表現在法律體系不健全、法律邏輯不周延。第一,結構性缺陷。目前中國能源法律體系并不完整,表現為: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缺失;能源法子體系不完整,石油、天然氣、核能、風能、太陽能等領域的能源單行法缺位。第二,內容性缺陷。目前中國部分能源法律法規與能源體制改革方向不相適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亟待修訂。能源基本法在能源法律體系中起著統領作用,需盡快出臺。為明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使其從重大政策宣示轉化為法律規制目標,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沒有將綠色
低碳、“雙碳”目標作為立法目的的現狀,而“綠色低碳發展”是一種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為特征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因此,建議將“綠色低碳”“節能減排”作為能源法核心價值,以“能源安全”“節能減排”“能源可持續利用”“能源與環保協調”為立法原則,在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促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促進能源可持續發展”等規定,從而為相關能源法律法規提供上位法依據。同時,在第四十二條中增加“火電退出機制的時間節點”規定;在第四十六條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中增加“電力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綠色
金融”等規定。未來能源基本法出臺后,有關“促進能源結構合理化”“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擴大能源清潔開發利用”等能源宏觀大局的制度,勢必需要相關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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