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1981年開始
能源基本法——能源法的起草研究工作,歷經近40年,2020年4月,國家能源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但能源法至今尚未出臺。作為能源領域“小憲法”,該稿第一條明確了“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保障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立法目的,但沒有規定促進能源可持續發展,實現“雙碳”目標的內容。第十九條規定了國家和能源企業“環境保護與應對氣候變化”的一般義務。第四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結構優化,包括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對“兩個替代”之一——“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對煤炭、油氣、天然氣和火電等化石能源開發作了明確規定;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對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熱利用、海洋能以及核電等非化石能源開發作了明確規定。作為能源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的能源法,應統籌能源管理等全局性問題以及不適合能源單行法調整的整體性問題,制定引領性的頂層制度設計。但該稿沒有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綠色電力證書”“火電退出機制”“綠色
金融”等與“雙碳”目標實現掛鉤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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