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美國政府重視
低碳經濟與低碳
能源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和完善,同時通過發展新能源技術、碳捕獲與封存技術和建立
碳交易市場來實現CO2減排。在低碳能源立法上,主要包括: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簡稱EPA)、2009年《美國經濟復蘇法案》(American Recovery Reinvestment Act)、2009年《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 of 2009)以及《美國電力法》(American Power Act)等。美國在低碳能源制度建設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包括美國稅收激勵制度、財政補貼制度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Demand Side Management,簡稱DSM)方面的經驗。美國實施DSM制度經驗尤其值得借鑒。電力需求側管理最早起源于能源消費居世界首位的美國。美國DSM經歷了探索、大規模發展和市場化改革三個階段。其主要制度經驗包括:首先,美國通過政策法規來規定DSM,如《美國國家能源戰略》(1989年)明確規定要“給消費者和生產者適當的經濟刺激”。其次,美國的DSM工作由各州負責管理和實施,其管理模式為以州為主體開展DSM工作,包括電力公司管理模式、政府機構管理模式和委托第三方管理模式等,有切實可行的長期能效規劃,有利于吸引不同主體參與DSM產業。最后,為了達到節約能源、減少排放和保護環境的目的,美國實行多種形式的DSM措施,其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期限等均規定得十分明確,便于實踐層面操作。其中,適用對象包括電力公司、中介機構和電力用戶等主體,具體內容包括鼓勵激勵性制度和限制約束性制度措施并用。美國通過實施DSM取得了巨大成效[12]。
2.日本能源節約制度。作為世界上主要的能源消費大國和資源嚴重匱乏國,日本將低碳經濟和低碳能源納入國家戰略體系中,形成了以基本法、綜合法和專項法為架構,基本法統領綜合法和專項法,政策、基本法、專項法、施行令四層規范體系緊密聯系的完整能源法律體系。基本法包括《節約能源法》(1979年)(1998、2022年多次修訂)、《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年)和《全球氣候變暖對策基本法》(法案)(2010年)等;綜合法有《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專項法包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和原子能法等。這些法律門類齊全,且規定得明確翔實、可操作性強,有效保障了低碳經濟和低碳能源的穩步推進[13]。日本主要低碳能源制度經驗涵蓋:政策先行、立法跟進,不斷完善能源法律體系;明確能源戰略目標,制定能源總體規劃,逐步推進能源發展計劃;系統推出多種形式的財稅
金融激勵政策制度。其中,尤以能源節約制度經驗值得借鑒。日本能源節約制度主要包括節能管理體制、用能單位分類管理制度、“領跑者”制度和能效標識制度等[14]。其一,日本有健全的節能管理體制,形成了從經濟產業省、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NEDO)到民間組織節能中心的組織架構,從不同層面對節能工作進行職能管理。其二,日本對用能單位和節能管理員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師”制度。《節約能源法》規定,對能源使用單位根據其能源消耗的多少劃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能源管理單位,進行分類管理。同時規定推行“能源管理師”制度,由國家統一認定其從業資格。其三,日本獨創了促進企業節能的“領跑者”制度。日本在修改《節約能源法》時加入該制度。“領跑者制度”通過確立行業標桿,要求其他企業向其看齊,以此來促進企業節約能源。最后,日本還實行能效標識制度。《節約能源法》規定了該制度。自1999年始,日本對商用和家用電器設備以及汽車推行強制性能效標識制度。此外,日本還注重能源科技創新,其節能技術亦處于世界先進水平。日本經濟產業省編制的《新國家能源戰略》提出大力發展節能技術和新能源產業,力爭到2030年前將全國的整體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0%以上。
縱觀英國、德國、美國、日本和歐盟等發達國家或地區低碳能源立法情況,其立法定位、立法目的非常明確清晰,以能源安全、可持續發展為立法理念,將能源利用、氣候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以及經濟復蘇有機結合起來,明確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低碳能源制度建設的目的之一,將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低碳能源制度在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能源結構轉型中的多重價值。一些代表性的制度可供中國低碳能源立法借鑒。例如,英國可再生能源義務制度(配額制)、德國可再生能源固定電價制度、美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制度、日本能源節約制度以及歐盟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對英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工業化以來的實證研究發現,碳排放強度隨時間變化呈現倒U型曲線,發達國家的碳達峰是一個自然過程。據BP(2021)統計資料顯示,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于1973年實現了碳達峰,美國于2007年實現了碳達峰,日本于2013年實現了碳達峰[15]。當前,歐盟、英國、美國、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或地區都已宣布碳中和計劃,并明確時間表,積極部署“凈零戰略”“碳中和戰略”等戰略規劃,各國政府還運用法律法規、碳排放交易和碳稅等多種政策工具,推動激勵綠色低碳技術創新。中國實現從碳達峰到碳中和預計用30年左右,明顯短于發達國家的50~70年。因此,中國完成能源全面綠色低碳轉型的加速度更大、挑戰最艱巨,低碳能源法律制度創新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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