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單行法在能源法律體系中起著主干作用。“雙碳”目標背景下,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是主要的規制對象,相關化石能源單行法應明確規定碳約束制度。中國在調整石油、天然氣相關法律關系的立法上,尚無針對石油和天然氣的專門立法,也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當前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石油和天然氣作為化石能源,在中國的能源消費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也是
碳排放的來源之一,亟須按照“雙碳”目標要求進行科學立法。未來制定“石油天然氣法”時,應明確石油和天然氣的
低碳化利用,減少碳排放。基于中國煤炭產業規模龐大,煤炭的碳達峰、碳中和進度是“雙碳”目標實現的風向標。《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于1996年實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于2016年進行了小幅修訂,亟待再修。2020年7月,國家發改委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16]。該稿新增優化煤炭產業結構,發展優質先進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提高煤炭供給體系質量,新增煤炭市場建設、價格機制等條款;實行煤礦新增產能與退出產能置換制度等內容,從法律層面明確了煤炭市場化體系機制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按照草案“征求意見稿”的總體思路,建議在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增加“煤炭市場”“煤炭科技進步”等章節,“煤炭市場”章節中增加“煤炭生產經營主體的退出機制”“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碳排放稅”等規制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條款;“煤炭科技進步”章節中增加“二氧化碳捕獲與封存”等技術條款。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訂后,有關“優化煤炭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產能”“煤炭市場建設”“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等涉及煤炭轉型升級、產業結構優化的制度,須有相關配套法規同步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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