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NDC覆蓋模式是將自愿減排項目的開發限制在國家NDC覆蓋范圍之外,因而其沒有重復聲明的風險,所以不需要東道國審批和相應調整。同時,所產生的碳信用可允許企業用于聲明抵消排放或實現碳中和承諾。
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其與現有的VCM運行模式非常相似,各利益相關方較為容易接受。同時,如果NDC覆蓋范圍界定明確,這種模式不存在減排成果重復聲明的風險。但是,它也存在四個缺點。一是實操工作量大且難度高,需要額外的工作去界定自愿減排項目是否在NDC覆蓋范圍之外,同時,由于各國NDC形式多樣且相關信息提供不全,可預見要進行明確界定存在很大難度。二是可開發項目的范圍有限,集中在NDC未覆蓋全國的國家。三是阻礙東道國提升NDC減排水平的意愿,對NDC覆蓋范圍的人為區分將為東道國提供更明確的信號阻礙其提升NDC減排水平,這與《巴黎協定》第4.4條相違背。四是運行的生命周期很短,由于所有國家的NDC將逐步覆蓋全國,可開發的項目范圍將越來越少直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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