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6條建立了兩種新的國際
碳市場機制,第6.2~6.3條建立的合作方法(Cooperative Approaches)允許締約方通過使用國際轉讓的減排成果(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 ITMOs)來進行合作從而實現NDC。第6.4~6.7條建立的可持續發展機制(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由締約方會議集中管理,允許締約方以東道國或購買國的身份使用該機制下所產生的減排量實現NDC。這兩種機制均賦予東道國審批減排成果用途的權利,包括用于實現購買國的NDC、用于其他國際減排目的(主要指CORSIA)、用于其他目的(主要指自愿碳市場中企業抵消其
碳排放)。如本文1.2.2節所述,《巴黎協定》第6條要求采取措施避免重復聲明,即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具體是指東道國在其排放清單中增加與所出售碳信用相等數量的排放量,購買國則減少相應數量。目前,《巴黎協定》第6條不直接管理VCM,這意味著VCM發放和出售碳信用的過程無須參考上述規定。事實上也是如此,VCM有一套獨立的系統來確保減排量是真實的、可測量的和額外的,這個系統包括標準制定和認證組織、項目開發商以及核查機構等。但是,由于在VCM和《巴黎協定》第6條下產生的碳信用具有潛在的可替代性,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VCM應融入《巴黎協定》第6條,遵守其規定,尤其是采用相應調整來避免重復聲明。目前,一些標準制定組織,如黃金標準和Verra已經開始采取行動使其方法學和規則融入《巴黎協定》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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