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C貢獻聲明模式不對NDC覆蓋范圍做限制,不需要東道國審批和相應調整,但對企業對外聲明的形式有要求,即所產生的減排成果不允許企業聲明用于抵消排放或實現碳中和承諾,但允許企業聲明對東道國實現NDC做出了貢獻,這實際上屬于一種由私營部門提供資金的基于結果的融資模式(Result-based Finance)。在COP27沙姆沙伊赫氣候大會上,各方在“第六條第四款減排單位”(簡稱“A6.4ERs”)的基礎上增加了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減緩貢獻A6.4ERs),這類碳信用同樣無需東道國審批和相應調整,但要求購買方只可對外宣稱對東道國的減緩活動做出了貢獻。NDC貢獻聲明模式與減緩貢獻A6.4ERs非常相似,所不同的是他們遵循的方法學不同。此外,減緩貢獻A6.4ERs需要將其5%轉入適應基金持有的賬戶,同時至少將其2%轉入全面減緩注銷賬戶予以注銷,但NDC貢獻聲明模式目前還未有相關要求。
這種模式無需額外的工作去界定NDC覆蓋范圍和建立東道國審批調整程序,同時減排成果只能被東道國使用,因而較好地解決了重復聲明的問題。此外,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對抵消機制合理性的質疑,能夠與《巴黎協定》帶來的氣候治理范式變化更好地融合。但這種模式存在短期市場接受度不高的問題,VCM最初的設計就是為了抵消排放,經過多年發展,抵消排放的概念已經深入人心,且目前VCM的主要需求是來自具有碳中和承諾的企業。該模式要求企業改變多年形成的對外聲明形式,可以預見,企業、消費者和利益相關方對這種改變的理解度和接受度均不會太高。但從長期看,隨著公眾對抵消機制環境完整性的不確定性認識逐漸加強,該模式的市場接受度可能會逐漸升高。
傳統模式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