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自愿減排項目在NDC覆蓋范圍內,東道國可以聲明該項目產生的減排成果幫助其實現了NDC。如果這些減排成果被企業所購買,并聲明用于抵消排放或實現其凈零排放目標,這就產生了減排成果的重復聲明(Double Claiming)。取決于VCM的減排體量、東道國NDC的嚴格程度、減排量在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中的可見度以及國家達成NDC的意愿等諸多因素,這種重復聲明對全球排放的影響是不確定的,可能增加或減少全球排放,也可能對全球排放沒有影響。這也是各利益相關方對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時,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避免重復聲明這個問題產生分歧的原因之一。在最壞的情況下,東道國政府由于自愿減排項目產生了較多減排量而放松了本國的減排行動;同時,由于碳信用購買者所在國的高碳產品和服務被認為是符合“碳中和”要求的,反而使得對其的消費量增加,進而導致該國的排放增長,那么此時全球
碳排放量將比沒有自愿減排項目時的排放量高。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巴黎協定》第6條以及國際
航空碳抵消和減排計劃(CORSIA)均要求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時應避免重復聲明。但是,擴大自愿
碳市場工作小組(TSVCM)、自愿碳市場誠信倡議(VCMI)、國際減碳與抵消
聯盟(ICROA)、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和核證碳標準(VCS)等標準制定組織和相關國際組織卻認為可允許自愿碳市場中存在重復聲明的情況以擴大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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