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新項目開發商和現有高質量項目開發商成本升高。如本文1.2.3節所述,許多學者、NGO和一些國家主張VCM應融入《巴黎協定》第6條,避免重復聲明風險。雖然目前《巴黎協定》第6條不直接管理VCM,但未來很可能成為VCM的運行標準。在此背景下,傳統模式產生的碳信用價值將會大大降低。我國是碳信用供應大國,潛在項目開發商很多。為了使項目產生的碳信用具有市場競爭力,這些開發商很可能選擇非NDC覆蓋模式和相應調整模式,這兩種模式均需要開發商去開發較難減排領域的項目,極大增加項目開發的難度和成本。此外,目前已有一些國家承諾在VCM交易時采取相應調整措施,例如,“圣何塞原則”(San Jose Principles)簽署國和歐盟等國。同時,許多開發商已獲得東道國政府作出相應調整的承諾。因此,為了獲得市場競爭力,我國現有高質量減排項目,如可持續農場、碳移除項目等,在未來很有可能需要申請獲得東道國政府相應調整的承諾。這需要投入大量時間應對復雜的審批程序,同時還面臨東道國政府違約風險,勢必會增加開發商的負擔和成本。另一方面,現有低質量項目開發商利潤降低。根據伯克利大學建立的全球自愿減排項目數據庫,筆者統計出我國項目開發商在本土開發的、具有剩余碳信用的自愿減排項目共371個,其中可再生
能源項目以及林業和土地利用項目230個,占比達到62%。這些項目的額外性、持久性和基準線的準確性一直備受外界質疑,只能維持現有傳統模式,不能通過申請相應調整模式來提升碳信用的價格。此外,國際社會對碳信用質量的關注度逐漸加大,出現了多個碳信用質量標準和評估方法,例如,自愿
碳市場誠信委員會(ICVCM)發布的《核心碳原則》(Core Carbon Principles)為高質量碳信用提供了全球標準;美國環保協會聯合其他機構推出的碳減排指標質量倡議(Carbon Credit Quality Initiative)可對不同類型碳信用進行質量
評級。隨著這些標準和方法的推廣和實施,我國低質量減排項目將很難獲得相關認證,未來可能出現只能以極低價格出售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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