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應密切關注自愿
碳市場最新動向,選擇國際公認的高標準方法學和適合自身的運行模式,識別真正具有額外性的減排領域,確保高質量碳信用供給。二是在項目開發前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包括考察東道國NDC覆蓋范圍、評估其NDC實施進展、了解其可能的NDC更新方案、掌握其審批和相應調整程序建設情況等,降低項目開發風險。三是可為開發項目投保,降低項目運行風險。例如,對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減排量損失進行碳資產風險投保,對東道國未能履行其承諾進行相應調整進行政治風險投保等。四是現有低質量項目開發商應抓住目前市場需求激增、碳價上升的窗口期盡快出售剩余碳信用,降低未來需求減少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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