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東道國需要批準自愿減排項目及相關的碳信用發放,且需要在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中做相應調整以避免重復聲明。同時,所產生的碳信用可允許企業用于聲明抵消排放或實現碳中和承諾。由于需要東道國政府批準,這種模式實際上已融入《巴黎協定》第6條并受其管理,所轉移的碳信用可稱為ITMOs。《巴黎協定》第6條為了避免阻礙東道國提升NDC減排水平的意愿,規定即使減排項目來自NDC覆蓋范圍外,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這就解釋了為何該模式不對NDC覆蓋范圍做限制。
這種模式的優點有三個:一是通過相應調整保證了只有購買方能夠使用碳信用,因而避免了重復聲明的風險;二是東道國政府存在強烈意愿確保減排成果的額外性和質量,從而保證本國能順利完成NDC目標;三是由于受《巴黎協定》第6條的管理,所產生的減排成果不僅可用于VCM,還可用于CORSIA。同時,也存在三個缺點:一是審批和相應調整程序使東道國、項目開發商和碳信用標準制定組織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相關能力建設,甚至一些國家沒有能力去構建這些程序;二是審批程序的存在使項目開發商在能否獲得項目批準方面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項目的投資吸引力;三是由于相應調整會增加實現NDC的難度,東道國政府可能僅批準那些具有較高減排成本的項目,這會進一步增加項目開發的成本和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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