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帶來的VCM供給側挑戰使得相關參與方均在積極思考其未來的運行模式,以期能夠解決或者減輕本文1.2節提到的風險和挑戰。基于前人研究,本文識別了四種主要的VCM運行模式,并總結了四個關鍵要素,這些要素的不同組合構成了不同的運行模式。這四個要素分別是:①NDC覆蓋范圍,即自愿減排項目產生于NDC覆蓋范圍內還是覆蓋范圍外;②東道國審批,即東道國政府是否需要審批自愿減排項目及相關的碳信用發放;③相應調整,即東道國是否需要在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中增加與所出售的碳信用相等數量的排放量;④抵消排放/碳中和聲明,即是否允許企業聲明使用碳信用抵消排放或者實現碳中和承諾。表1列出了四種主要的VCM運行模式及其對應的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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