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應按照國際公認的標準,如SBTi、轉型路徑倡議(TPI)、氣候行動100+等,設定具有詳細路線圖和時間表、覆蓋三個范圍的基于氣候科學的碳中和目標。二是在使用碳抵消實現碳中和目標的過程中,應盡量選擇能夠避免重復聲明的自愿
碳市場運行模式,同時,還應考察碳信用的質量、環境完整性和協同效應等其他屬性。三是積極參與VCMI《聲明準則》
評級,最大限度地提升企業碳中和行動影響力,確保企業具有足夠的市場競爭力和融資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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