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限制高消費的不同原因,可以將被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分為兩類:一是因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而被法院簽發“限高令”(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二是因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從而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失信被執行人。這兩類對象面臨的后果有所差別,對此,我們將在本文第5部分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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