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稅前扣除基本規定』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4.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5.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6.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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