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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