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高消費和被限制出境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二者雖有不同,但是,被限制高消費很有可能間接導致被限制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號)第12條和第28條分別規定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被限制出境的情形。對于中國公民而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會被限制出境:未攜帶合法出入境證件;拒絕或逃避邊防檢查;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等等。對于外國人而言,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就會被限制出境:有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或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有尚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準其出境;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等等。以上為法律明確規定的限制出境的一般情形。
此外,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在2016年頒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規定了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并在“高消費旅游限制”部分中明確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與出境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也即,立法部門認為出境旅游、度假屬于高消費。進而可知,盡管法律法規并未對單純被限制高消費但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作出限制出境的規定,但由于出境旅游、度假被視為高消費,屬于限高令中不得從事的消費行為,從而導致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可能被間接地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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