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限高規定》第9條的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高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6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高令。根據此條款,解除“限高令”的方式有三種:一是提供確實有效擔保,二是申請執行人同意,三是履行義務。
限高令解除后,法院將刪除限制高消費信息的名單推送給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按名單解除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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