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時提供的回答,“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采取限制高消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然而,在實踐中,各級法院都有執結率的考核任務。執行法官對限制高消費措施這一手段往往采取較為積極主動的態度,甚至存在申請執行人被執行法官要求或建議提交“限高申請”的情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已經成為執行案件的標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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