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后果比單純被限制高消費的后果嚴重得多。具體而言,根據關于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失信被執行人除被禁止部分消費行為外,還被限制在
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亦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由于法院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實現多部門協作,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也即,失信被執行人在多個部門、領域的行為都將受到限制,例如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但若僅被限制高消費而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則無上述規定。總而言之,限制高消費側重于對被執行人消費行為的限制,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側重于在工作及社會等方面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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