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限高規定》第1條的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也即,一旦其被納入失信“黑名單”,則一定會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然而,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不一定是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是說,被執行人可能單獨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而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單獨被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后,若違反限高令的,將面臨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懲戒措施。也即,從單純被限制高消費到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可能只是一步之遙。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