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飛機
根據《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
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的,限制其乘坐民用航空器。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飛機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該平臺推送給民航局,由其將該人員按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飛機名單中。
關于實踐中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是否能乘坐飛機在境內飛行或者跨境飛行的問題,我們通過部分航空公司以及部分機場安檢部門及機場邊檢部門了解到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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