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在“信息披露與透明度”一章中概括性地要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環境、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的相關信息,并未就ESG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總體而言,當前關于上市公司ESG信息強制披露的規定相較于自愿披露的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例如,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強制披露的包括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在內的主要環境信息已經得以明確,但關于自愿披露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等相關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范圍、標準的規定較為模糊;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屬于自愿披露范疇的社會責任信息僅在履行扶貧社會責任方面得以具體規定,而利益相關者保護、
公益等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則缺乏詳細規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ESG信息的范圍不明確,可能導致實踐中非強制披露義務人利用規則的原則性和模糊性降低ESG信息披露質量和規避履行環境、社會、公司治理方面的責任。在強制披露的大趨勢下,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質量將在較大程度上影響我國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整體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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