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號準則》和《3號準則》的規定看,盡管后者針對所有上市公司增加了“披露報告期內因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的強制披露要求,但主要環境信息的強制披露對象仍局限于“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對其他上市公司環境信息的披露則主要采用自愿、鼓勵的披露模式。而自愿性信息披露往往存在流于形式、報喜不報憂等突出問題。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規則歷經十余年的演變,已經逐漸由“自愿”披露模式轉變為“半強制”披露模式,而“自愿”到“強制”披露模式的轉化是國內外ESG信息披露政策的共同發展趨勢,不僅上市公司ESG信息強制披露的覆蓋面過窄有損強制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意志,不利于ESG信息披露功能價值的發揮,而且放寬對非強制披露義務人的約束,可能導致自愿披露的ESG信息及報告流于形式,從而影響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整體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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