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積極推動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制度雛形已經初步顯現。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
公益活動和公布社會責任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專章的形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作出規定。2006年至2008年,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持鼓勵態度。2017年,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一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2號準則》)進行修訂,針對社會責任信息和環境信息分別采用了不同的披露模式: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該文件在總體上采取鼓勵披露的立場,促進公司自覺、主動地披露扶貧等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該文件在鼓勵公司自愿披露相關信息的同時,強制要求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依法披露主要環境信息,對于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則采用“不披露即解釋”的披露模式。2018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設專章規定了“利益相關者、環境保護與社會責任”和“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的內容,與其他章節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定共同構成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框架,為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與適用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021年,證監會公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3號準則》),在《2號準則》規定年度報告披露要求的基礎上,設專節明確了半年度報告中“公司治理”“環境和社會責任”的披露要求,進一步整合和完善了ESG信息披露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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