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我國ESG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情況和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強制披露全覆蓋的披露模式在現階段難以深入貫徹執行。ESG信息強制披露不僅會產生更高的制度成本和更低的收益成本,也會導致上市公司負擔過重使其在短時間內難以適應。我國目前關于ESG信息披露的規定在部分強制之外實行“不披露即解釋”的方式給予披露義務人的包容空間較大,不利于其信息披露義務的嚴格履行,同時也會造成披露信息的不統一、不全面,致使投資者、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獲取ESG信息的難度增大。據此,現階段ESG信息披露模式的選擇既要適當縮小對上市公司的包容空間,維持披露成本與收益的平衡,也要合理兼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情況,以此提高ESG信息披露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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